我国通用航空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五金经过中欧双方共同努力和多年的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民用航空安全协定》(以下简称安全协定)及附件《适航和环保审定》于2020年9月1日正式生效,标志着中欧航空安全领域合作进入新的阶段。2020年9月,中欧双方进一步签署《中国民用航空局与欧盟航空安全局关于适航和环保审定的技术实施程序》及其附件《民用航空产品运行/维修实施程序》,从适航审定和航空器评审合作方面细化了安全协定及其附件的内容,为中欧民用航空产品互认创造了良好环境,安全协定及附件的内容将更好地得以实施。
2020年1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CCAR-395-R2),取代原《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该规定参考国际标准,在原规定基础上进行了完善,从调查主体、事件报告、调查程序等方面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工作进行了规定。
2020年5月,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CCAR-121-R6),增加机组疲劳管理的限制等修订。同月,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3),对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予以明确规范。
2020年10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CCAR-221),明确规定国际航空运价按照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协议,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于协定、协议未要求核准或备案的国际运价,交由航空运输企业自主决定。
2020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删去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企业涉及外资的特别要求。
为积极应对新冠疫情的影响,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陆续出台了有关支持政策,在防范疫情境外输入风险的同时持续为民航企业的发展排忧纾困。
2020年3月,财政部和民航局颁布《关于民航运输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对航空公司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给予资金补偿,并陆续发布了相关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如免征航空公司缴纳民航发展基金,每月减轻民航企业负担约6亿元;对航空器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以及对航空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起使用客运航权执飞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给予资金支持等。
2020年3月26日起,民航局实施国际航班“五个一”政策,即国内每家航空公司经营至任一国家的航线条,外国每家航空公司经营至我国的航线月,民航局、外交部、国家卫健委、海关总署等部门共同建立专班机制,以入境航班落地后旅客核酸检测结果为依据,对航班实施熔断和奖励措施。上述民航疫情防控政策有效调减了国际客运航班量,在确保通航国家不断航的同时切实防范了疫情境外输入风险。
2020年8月,民航局发布《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管理暂行办法》,11月发布《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9月,民航局空管办发布对《通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民航局拟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通航营运人对未涉及负面清单所列情形的飞行活动无需办理预先飞行计划审批手续,只需办理备案手续。
继2018年、2019年修订之后,2020年8月,交通运输部颁布新修订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新规定将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分类由原先按照通航企业注册资本金规模划分为四类经营性活动,修改为按照飞行活动性质划分为“载客类”“载人类”以及“其他类”三类通用航空活动,由于不同性质的飞行活动对应的飞行安全要求和所涉公共利益不同,因此突出了分类监管的原则。此外,新规定降低了通航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的门槛,对从事载客类经营活动的通航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先后发布《通用航空应急救援术语》《森林航空消防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指南》《直升机城市消防应急装备配备指南》《直升机山区搜救设施设备配备指南》《通用航空企业短途运输旅客服务规范》《通用机场空域监视系统建设通用要求》等团体标准。
2020年3月,民航局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实名登记管理程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项目风险评估指南》三份政策性文件征求意见。2020年5月,民航局制定并公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引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点示范工作有序开展。
综观这一年,民航重点领域立法不断加强,通航法规体系正在稳步建设,无人机监管与试点工作持续推进,完善的民航法律法规体系及民航政策已成为推进我国民航领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