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人民网北京9月27日电 (栗翘楚)9月21日,“首届海事法治圆桌会议暨中国海事法治论坛(2018)”在京召开。会议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稿)》(以下简称《海商法(修订稿)》)总则、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会上,交通运输部法制司魏东司长表示,《海商法》修订作为全国二类立法规划已经提上日程,希望能够依托专家学者及相关院校的力量,汇集各方力量,将修法与研究相结合,统筹考虑各方利益需求,共同推动《海商法》的进步。
讨论阶段,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海商法》修订已经提上日程、全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研究员认为,目前有关《海商法》修订的必要性及《海商法(修订稿)》讨论过程中,问题意识不明确、不集中,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清晰。讨论立法修改过程中既需要明确现行法律存在的缺陷,也应当尽量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及理由。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订课题组组长初北平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蒋跃川教授在发言时表示,无单放货是目前海商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海商法(修订稿)》不宜直接规定船东提单直接签发给货主,在处理承运人留置货物问题上应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可以考虑通过修改海上货物运输定义将内河船舶纳入其中,针对港口作业合同可以将港口作业方纳入实际承运人范畴加以规范。
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法规处处长黄建森在发言中具体谈到了黑龙江水上运输现状和存在的法律问题,表示黑龙江水上运输目前主要由《合同法》调整,但是针对目前出现的国际运输、水上救助问题,在《合同法》和现行《海商法》下并不能得到有效化解,《海商法》需要将内河运输合同纳入其中。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王淑梅指出,《海商法》具有国际性和先进性,该法生效实施二十五年来,实践发展产生了一些需要修法才能解决的问题。《海商法》列入全国立法规划的机会来之不易,应当充分利用本次修改,对《海商法》进行完善。《海商法》的修订不能过分强调《海商法》的专业性,乃至于将其变为一个操作规程。修法进程中既要兼顾《海商法》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协调适用关系,也要保留《海商法》的特点。同时,响应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关注内河及海上船舶污染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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