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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知识-国际民航公约


  五金上讲包括《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海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广义上国际民航公约指国政府间签订的、规定各自在民用航空领域内的权利和义务的多边条约。得到多数国家承认的现行国际民航公约。

  狭义上单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本文介绍的是包括3大体系5部公约内容的广义国际民航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是指1944年12月7日于美国芝加哥订立,1947年4月4日正式生效。1974年3月28日对中国生效。“芝加哥公约”是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最重要的现行国际公约,被称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宪章性文件。

  (3)国际航班飞行必须经缔约国许可并遵照许可的条件,非航班飞行则无需经事先获准即可不降停地飞入,飞经缔约国领空;

  《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又称《华沙公约》,1929年制定,1933年生效,中国于1958年正式加入,共包括5章41条。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公约。

  对运输凭证(客票、货运单)的格式、适用范围以及承运人的责任及联运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公约对事故责任采用过失责任制,即在事故中除非承运者能举出他没有责任的证明以外,承运人都有责任,应该对旅客和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赔偿是有限度的,并对最高赔偿金额做了限定,对每一旅客的最高赔偿额为12.5万金法郎,对行李和货物的最高赔偿额为250金法郎/千克等。由于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公约中规定的赔偿限额已不适用,参加各国对此多有意见。1955年签订的《海牙议定书》对赔偿的限额及计算单位做了修改。

  (《海牙议定书》依然对承运人采取过失的责任制,将《华沙公约》中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了一倍,即由12.5万金法郎提高为25万金法郎。延长了旅客提出异议的期限。删除了航空运输发展初期一些不合理的技术规定。该议定书不能脱离《华沙公约》而独立存在。)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1963年《东京公约》。由国际民航组织召集外交会议于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1969年12月4日生效,1979年对中国有效。签订这个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国际飞行中在飞机上发生劫持等非法暴力行为的处理原则。为此,公约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动,包括对航空器内违反刑法的罪行以及危害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危害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管辖问题作了规定。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对该公约进行了修订。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又称海牙公约。是指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国际公约,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1971年10月14日生效,1980年对中国生效。

  1.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或其共犯,从事或企图从事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即为犯罪

  3.缔约国遇下列情形应对被指控的罪犯行使管辖权;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着陆时被指控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租机人在该国有主要营业地点,或无主要营业地点而有永久住所。缔约国在其境内发现被指控的罪犯,如不将此人引渡,应即将此案提交主管当局以便起诉。在已发生或行将发生上述罪行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恢复或维护合法机场对航空器的控制,对旅客和机组继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又称《蒙特利尔公约》。于1929年签订,中国1975年签署。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蒙特利尔公约共有7章57条。国际航空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和货物损失、以及由于延误造成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航空知识-国际民航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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