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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新法宣贯——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关于客船运输的管理要求


  海事新法宣贯——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关于客船运输的管理要求五金乘客是海上运输的重要服务对象之一。客船具有一定的特殊结构设计和特殊管理要求,乘客相对于船员来说也存在海上安全知识匮乏和安全防护技能不足等情况。如何保障海上客船运输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新《海上交通安全法》依据相关国际公约、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管理需求,对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除进行抢险或者生命救助外,客船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运乘客,货船载运货物应当符合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和载货种类,不得载运乘客。

  条款解读:本条是关于客船、货船不得超载及船货相符、不得混载的规定。根据我国船舶技术法规,客船系指载运乘客超过12人的船舶。乘客系指除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以任何职业从事或参与该船业务工作的人员以及1周岁以下儿童外的人员。载客定额是指船舶可载运的最大乘客人数,该定额由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具体的安全技术条件核定,在船舶检验证书上注明。

  本条明确规定禁止船舶超载,同时考虑到抢先或生命救助的特殊需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作了除外规定。就客船而言,从事乘客运输时,所载乘客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定额,但当船舶在进行抢险或者生命救助时,可以免除客船载运乘客数量的限制要求,在此情况下,必要时货船也可临时搭载获救人员。客船超过载客定额运输会产生船舶救生设备不足、稳性降低等危害船舶、乘客安全的情形,容易导致事故灾难发生。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客船载运乘客不得同时载运危险货物。乘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

  条款解读:本条是关于乘客、危险货物不能同时载运及不得同时携带、夹带的禁止性规定。普通客船除救灾等紧急状况外不得载运货物。对于客货混装的船舶来讲,可以同时载运乘客和普通货物,但不得同时载运危险货物。包括、爆竹、氢气、甲烷、汽油、柴油、氰化物等,具体名录在《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和《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中作了规定。客运码头、游船码头、邮轮码头、海上渡口等客运站点视具体情况对乘客及其随身物品、托运行李等进行安全检查,杜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进站上船。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客船应当在显著位置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并向乘客介绍救生用具的使用方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乘客应当遵守安全乘船要求。

  条款解读:本条是关于客船载客安全的义务性规定。客船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船舶与海上技术 船舶安全标志、安全相关标志、安全提示和安全标记的设计、位置和使用》(GB/T 37820)或国际海事组织要求的标识、标志,指示安全信息或警示危险。安全标志种类、张贴的位置应符合我国船舶检验规范和相关规定及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公约的要求。SOLAS公约第三章第八条规定,客船应在乘客处所张贴配有适当文字的示意图和应变须知,以告知乘客他们的集合站、他们在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的重要行动和救生衣的穿着方法。SOLAS 公约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当新的乘客登船时,应在开航前或者开航后立即召开一次乘客安全简要介绍会,用一种或几种能被乘客听懂的语言对应变须知进行宣讲。客船还应制定乘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并督促乘客遵守该规定,乘客应了解安全须知并配合船上安全引导,在紧急情况下,服从船上的应急救援安排。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海上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海上渡口的安全管理办法,监督、指导海上渡口经营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海上渡口的渡运线路由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渡船应当按照划定的线路安全渡运。

  条款解读:本条是对海上渡口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海上渡运线路核定和恶劣天气停止渡运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海上渡口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具体内容包括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落实机构、人员、经费,监督和指导海上渡口经营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等。本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渡运线路划定,应当综合考虑水流、水深、坡岸、视野等因素,通过综合评估确定两端渡口的选址和线路,评估工作一般由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港航、海事、船检、搜救等部门或者机构的人员参加。本条第三款中的恶劣天气、海况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判断是否需要停止渡运要根据气象条件,结合船舶的安全开航限制条件确定。遇有恶劣天气、海况对渡运产生影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研判,当海上渡运线路气象海况条件超过船舶的安全开航限制条件时,应要求渡运经营人停止渡运,并通过有效渠道对外公告。

  海上客运作为人民群众的重要出行方式之一,始终是海事安全保障的重中之重。新《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完善了客货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有助于船方和海事部门建立更加有效的管理机制,采取科学合理的安全保障举措,将客运安全风险降至最低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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