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航空: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9月)内容摘要五金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函[2011]609号”文《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决定书》批准,由上海吉祥航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Juneyao Airlines Co.,Ltd.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国内(含港澳台)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国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航空配餐;飞机零配件的制造;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纺织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文化用品,工艺美术品,化工原料(除危险品),金属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汽车配件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设副董事长 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条件及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人。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公布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及管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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