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非法进入我国领海是否要受刑法制裁?非法捕捞水产品如何定罪?无证捕捞屡禁不止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日公布,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作为沿海国法院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为我国涉海行政管理部门对我国管辖海域实行综合管理,依法维护我国海上秩序、海洋安全和海洋权益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领海之外,还赋予沿海国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架等海域享有一定的主权权利与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国内立法同样也有相应规定,司法解释据此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海上司法管辖权。
司法解释规定,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在我国管辖海域,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行为时有发生,还有外国船只、外国人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等海域实施犯罪活动。”该负责人说,适用刑法打击我国管辖海域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维护我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司法解释内容涵盖了刑事除了领海我国还管辖哪些海域、民事及行政诉讼三个领域,这在最高法近年来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极为罕见。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说,涉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领域广泛,把涉海刑事、行政、民事规定在一个司法解释中,有助于各级法院综合理解与适用。
据了解,司法解释支持行政机关对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船只与人员,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对经驱赶拒不离开、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在我国管辖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我国刑法有关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司法解释提高了涉海非法捕捞的定罪标准,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等情形的,认定为刑法中的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刑法中非法采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
“对于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我国此前作出的规定主要针对发生在陆地或内陆河流、湖泊的犯罪行为。”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说,“针对偷越陆地国(边)境行为作出的规定,难以适用于从海上出入我国的行为。海上与河流湖泊捕捞也不一样,所以需要适当提高涉海非法捕捞的定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