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
【以案释法】个头小、危险大海上托运锂电池充电宝你做对了吗?


  五金2023年6月21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宁波某码头堆场对某集装箱(箱型为45G1)开展现场查验时发现箱内装有锂电池充电宝。执法人员对该充电宝进行取样并送某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根据该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货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确定,该货物为UN3480,9类海运危险货物。经进一步调查,义乌某公司通过某货代公司订舱计划通过K轮将上述货物运输出口至东帝汶帝力,但该托运人在办理该货物出运手续时,未将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

  托运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宁波海事局对托运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危险货物托运是海上交通运输的一个重要环节。托运人作为货物的责任主体,应承担确保“货物适运”的主要义务,且相较于承运人,托运人对其托运的危险货物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应更为了解,因此,本条款规定了托运人在托运环节承担告知、妥善包装、设置标志等义务,托运人在交付船舶运输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将其安全风险控制在较小或者可控范围内,从而可以安全地交付船舶运输。从国际层面,《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相关国际公约规则也明确规定了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如实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以提示承运船舶根据所承运危险货物的特性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防备,保障船舶营运安全。

  究其原因,一部分托运人是因为安全意识不强、专业水平不高,错误认定货物性质,将危险货物当做普通货物交付运输;还有一部分托运人是在明知所托运货物具有危险性的情况下,出于侥幸心理仍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在一起,对危险货物进行隐匿或谎报为普通货物,按照普通货物托运流程进行托运。在这两种情况下托运人均未对危险货物采取合格的包装形式、设置相应的危险标志,致使承运人无法了解货物的危险特性,因此未采取相应的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留下了极大的安全运输隐患。

  近些年来因危险货物谎报瞒报引起的水上交通事故不在少数,一旦发生事故损失不可估量。2022年6月,孟加拉南部吉大港集装箱仓库发生大火并引发装有化学品集装箱爆炸,造成至少49人丧生、300多人受伤,据报道称由于仓库贴错了化学品标签,导致消防员误判,致使化学品爆炸,从而加剧了大火;2020年1月,中远海运“COSCO PACIFIC”轮在前往印度港途中,7号货舱集装箱起火并造成重大损失,调查发现申报为“家具”的货物实为“锂电池”。

  基于此,托运人在交付运输前对危险货物妥善包装、标志并如实提供货物信息是安全运输非常重要的一环。在本案中,托运人对锂电池充电宝的危险特性并不掌握,进而发生了未按照规定托运的违法事实,适用于海安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如果托运人以夹带的方式故意隐匿危险货物或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以案释法】个头小、危险大海上托运锂电池充电宝你做对了吗?,则适用于海安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近些年来,随着锂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的广泛应用,海运货物中包含有这两种电池的各种电子设备的身影频繁出现,很多托运人对它的危险特性不甚了解,将其作为普通货物交付运输。其实锂电池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质量问题、措施不当等原因,极易导致内部短路,快速释放能量造成热失控,引发电池鼓胀和燃烧,电池外壳被撑破后,电池材料与空气发生剧烈化学反应,进而加剧其燃烧或爆炸。海上货物运输作为我国外贸出口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因船舶构造的特殊性,使得船舶一旦发生火灾,海上救援难度大、危险程度高,因此为尽可能规避海上货物运输风险,托运人在交付货物时应当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妥善包装、设置标志。

  1.锂电池危险货物分类情况。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DG)的分类标准,锂电池属于第9类杂项危险货物。根据锂元素所呈现出的形态,此类货物又细分为锂金属电池(或锂金属电池组,俗称电池包)和锂离子电池(或锂离子电池组,俗称电池包),因此对应的联合国编号(UN No.)、正确运输名称、包装要求、标志标记等也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如下:

  根据IMDG 2.9.4的规定,电池和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中的电池和电池组,或与设备一起包装的电池和电池组,凡含有任何形式“锂”者,均须酌情划为UN3090、UN3091、UN3480或UN3481,具体如下:

  3090 锂金属电池组(包括锂合金电池组);3091 装在设备中的锂金属电池组(包括锂合金电池组)或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金属电池组(包括锂合金电池组);3480 锂离子电池组(包括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组);3481 装在设备中的锂离子电池组(包括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组)或3481 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离子电池组(包括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组)

  每个锂电池或电池组的型号均应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实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节各项试验的要求。

  备注:UN38.3测试是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 3节要求的系列测试,即要求锂电池(组)运输前,必须要通过高度模拟、高低温循环、振动试验、冲击试验、 55℃外短路、撞击试验、过充电试验、强制放电试验等项目,才能保证运输安全。

  注意:锂电池产品符合UN38.3测试要求并不是一项免除条件,而是是否可以交付运输的前提条件。因此,托运人须提供完整的UN38.3的测试报告,且各项测试内容均须为合格。

  ②每一电池和电池组都须有安全排气装置,或者设计上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普通事故的条件下受力破碎。

  ④每个包含多个并联电池或电池系列的电池组,都应装有防止反向电流造成危险所需的有效装置(例如:二极管、保险丝等)。

  所以,鉴于锂电池的危险性,考虑到货物的运输和船舶船员的安全,海事部门在此提醒广大托运人充分认识锂电池的安全风险,真正了解锂电池的运输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运输主体责任,合规合法托运锂电池货物,确保海运安全。


上一篇:充电宝为什么不能托运?--中国数字科技馆
下一篇:货运需求疲软全球284艘集装箱船闲置突破120万TEU运力!

Copyright © 2012-2024 问鼎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Eyou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