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违法吗?五金近年来,广西辖区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频繁发生,已成为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往往伴随着超航区航行、关闭AIS、配员不足、未按规定申报进出港信息等问题,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还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内河船舶船员从事涉海运输,轻则罚款扣分扣证,重则船毁人亡,付出生命代价。
(1)内河船舶设计无法适应海上通航环境。在船舶性能、结构、抗风浪等级等方面无法满足安全航行的需求,动力设备、通信系统、导航系统、消防设备和救生系统的配备上也无法应对海上航行可能面临的突发状况。
(2)内河船员技能不适任海上航行。海船船员培训发证要求与内河船员相比,要求更高,需要具备的能力也更多。内河船员的综合素质、适任能力,无法及时应对复杂的海上突发局面,极易引起水上交通事故。
(3)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船舶经营者为盲目追求经济利益,逃避监管,往往伴随着不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随意关闭AIS设备、甚高频无人值守等违法行为,甚至招用不适任船员或者配员不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2) 第三十 六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未按规定输入准确信息,设备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 根据2021年8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内河船非法参与海上运输行为,既违反了关于超航区航行的规定,也违反了关于超许可范围经营的规定。除了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超航区航行”进行严格处罚;经营人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也将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超许可范围经营”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