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为提高器官获取与分配效率,规范捐献器官转运工作,畅通捐献器官转运流程,减少器官浪费,经研究,决定建立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是指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 以下简称OPO)获取捐献器官后,为缩短器官运输时间,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的快速、有序的捐献器官转运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OPO通过公路转运捐献器官时,优先通过收费公路收费站。到达机场、车站后,OPO工作人员优先办理乘机、乘车手续,并优先通过安全检查,实现快速登机或乘车。
通过民航飞机运输时,如出现飞机晚点或流量控制等情况,民航部门可协调承运捐献器官的航班优先起飞,误点时优先安排临近航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解决制约捐献器官转运中的突出瓶颈问题为导向,规范和畅通转运流程,形成制度性安排,提高转运效率,保障转运安全,减少因运输原因造成的器官浪费。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并指导落实相关工作,设立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24小时应急电线),落实工作要求,保障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便捷、畅通。
民航部门负责保障运送捐献器官的人员优先安检、快速登机,协调承运捐献器官的航班班次,遇拥堵或流量控制时优先放行。
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捐献器官运输,提供器官运输专用标志。器官运输专用标志由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向中国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申领后向辖区内OPO提供。
OPO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向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部门提出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申请,提供行程安排及相关证明材料,承担捐献器官运输安全的主体责任。捐献器官承运方按规定核收运输服务费用,不承担器官捐献的保管及运输途中晚点等未知因素影响的责任。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服务和慈善活动,提供运输工具运送捐献器官。探索通用航空公司及其他社会运输服务提供方参与捐献器官转运工作。
OPO工作人员在明确获取捐献器官时间后,根据实际需要,航空运输时应当将航班班次通过航空公司客服电话直接向其通报,铁路运输时应当将火车车次等信息通过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24小时应急电话向有关单位通报。公路运输时应当优先使用救护车运输,经过收费公路收费站时可优先通过。到达机场、车站后,OPO工作人员优先办理乘机、乘车手续,并优先通过安全检查,实现快速登机或乘车。
通关时,OPO工作人员应当携带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见附件2),捐献器官运输箱应当在箱外显著位置张贴器官运输专用标志(见附件3)。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拨打国家卫生计生委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24小时应急电话查验相关信息,并留存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副本。捐献器官运输箱应当接受X射线行李安检仪器设备的检查,无疑点的可不再进行开箱检查。器官运输箱内含有航空、铁路部门禁止或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事先取得航空、铁路部门的同意;含有保存捐献器官所必须的液态物品的,不受液态物品航空、铁路运输条件的限制,但均应满足存储和运输安全要求。OPO工作人员及其行李物品(捐献器官运输箱除外)按照正常程序接受民航、铁路安全检查。
1. 运送捐献器官的救护车遇有交通堵塞等情形,可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行使上述道路优先权仍无法通过的,可拨打110、122等当地报警电话求助。收费公路收费站拥堵,可通过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24小时应急电话联系交通运输部门协调,保障优先通过。
2. OPO工作人员预计不能及时到达机场,应当主动通过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向其说明情况,由航空公司启动应急预案。在飞机起飞前到达机场的,由航空公司协调开通捐献器官绿色通道,快速办理登机手续、优先通过安检登机。在飞机起飞后到达机场的,由航空公司负责协调安排改签临近航班。航班延误时,除天气因素等不可抗力外,由航空公司协调承运捐献器官的航班优先起飞,尽量缩短捐献器官运输时间。遇航班满员,在捐献器官保存期限内无其他适宜航班,经协调OPO人员仍无法乘机的,经航空公司同意,可委托机组人员携带转运器官,必要时可通过航空货运运输,航空公司不承担捐献器官保管责任。
3.OPO预计不能及时到达火车站,应当主动通过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24小时应急电话联系铁路部门说明情况,启动应急预案。铁路部门协助OPO改签临近车次。如列车座位不足,可在铁路部门联系人协助下先登车后补票,确保OPO最快出发,尽量缩短捐献器官运输时间。
附件:1. 各有关部门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24小时应急电线. 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模板
兹证明XXXXXXXXX医院于201X年X月X日X时X分接受XXXX医院通过中国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器官匹配后所分配的1个X型血某器官(XXXXX),用于本中心等待名单上的移植等待者XXX(XXXXXXXX,XX证,XXXXXXXXXXXXXX),并申明保证以下:
1. 遵守国务院第491号令《器官移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器官分配政策。
2. 如因特殊原因,上述器官(段)最终未能用于上述器官移植等待者时,将立即通知器官获取组织,双方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器官再分配或作合适处理。
3. 移植术后72小时内将接受者移除等待名单关于建立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并在双方协定的时间内向器官获取组织反馈接收者病史资料及术后恢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