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瞒报危险品进行海上货物运输将会导致港口、船舶、船员、水生环境等处于共同危险的风险中。而一旦因为运输危险品而发生着火、爆炸或环境污染等事故,往往会造成高额的财产损失、重大的人员伤亡以及不可逆转的水域污染。本案判决明确托运人负有如实申报货物品名的义务,对瞒报危险货物进行海上运输的违约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不以未发生事故为由减少违约金赔偿金额。该案判决弘扬了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遏制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欺诈和货物瞒报等违法行为,进一步保护公共财产、生命安全及海洋环境,为解决集装箱海运行业面临的危险品瞒报难题提供了积极的典型司法判例。
在托运人瞒报危险货物进行海上货物运输的案件中,承运人发现瞒报行为时若尚未发生事故,托运人以瞒报行为并未造成承运人实际损失为由要求减免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应以瞒报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为标准调整违约金金额,而应考虑瞒报行为的过错、瞒报危险货物运输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性及航运企业为防止瞒报而投入的前期成本等,强调对此类行为的惩罚性,综合认定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金额的合理性。
2019年11月19日,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例如)通过网上订舱系统,向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泛亚)发送订舱确认书,委托其运送1个20英尺集装箱,箱内货物品名为面粉,货类普通货。订舱确认书的权利与义务条款中约定:上海泛亚不接受任何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的危险品、特种箱、冷藏箱运输,托运人对于属性为化工品的货物必须提供详细品名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进行非危甄别。如发生托运人瞒报危险品情况的,上海泛亚有权要求托运人/收货人补齐运费差额,并且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箱。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上海泛亚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损失和责任的,托运人还应就不足部分向上海泛亚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货物出运后,南通例如因案外一批货物申报品名有误而被东莞海事局沙田海事处查处。该批货物申报品名为橡胶,实际货物为氧化锌,海事处为此出具行政处罚书认定南通例如存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违法行为,并处以15,500元的罚款。之后,上海泛亚对南通例如托运的涉案货物进行查验,发现货物申报品名为面粉,实际为氧化锌。上海泛亚留置涉案货物,要求南通例如按照订舱确认书的约定向上海泛亚支付上述2票货物的违约金200,000元。
2020年1月20日,南通例如向上海泛亚出具情况说明,称其操作人员误将货物品名填报为面粉,事后才知货物为橡胶原料。此柜被上海泛亚扣留在汕头港。南通例如已经认识到因为自己大意、疏漏而引发此类事件的严重性,愿意就此两柜的货名误报接受上海泛亚的处罚,请求上海泛亚能参照海事局的做法,对南通例如予以宽容处理。
南通例如起诉认为,上海泛亚无权扣留涉案货物,请求上海泛亚立即交付涉案货物并赔偿南通例如逾期交货违约金13,687.5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南通例如提供担保后,上海泛亚将货物交付给南通例如。
上海泛亚答辩并反诉称,南通例如存在瞒报危险品的行为,应按照运输协议的约定支付100,000元的违约金。在南通例如未支付该款项前,上海泛亚有权按照协议的约定暂缓交付货物。另因南通例如未支付违约金导致货物被留置在码头,发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和堆存费,也应在提货之前付清。故请求判令南通例如支付瞒报危险品违约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49,535元及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沪7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一、南通例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泛亚支付违约金30,000元及其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南通例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泛亚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14,650元及其利息(以14,6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对南通例如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对上海泛亚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上海泛亚不服第217期丨瞒报危险货物运输的违约金认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沪民终第47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上海海事法院(2020)沪7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上海海事法院(2020)沪7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三、南通例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泛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其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四、对上海泛亚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判断涉案违约金是否过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
第一,瞒报危险货物运输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本案所涉的瞒报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将会导致港口、船舶、船员、水生环境等处于共同危险的风险中。而一旦因为运输危险货物而发生着火、爆炸或环境污染等事故,往往会造成高额的财产损失、重大的人员伤亡以及不可逆转的水域污染。涉案运输虽未发生事故,但此类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性巨大。
第二,瞒报危险货物运输的过错。本案所涉的如实填报运输货物品名是诚信商人应尽之义务。而瞒报危险货物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将危险货物误报为一般货物是当事人主观上不够重视所导致,也有悖于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取向。涉案违约金的约定不以事故发生为前提,带有明显的惩罚性,约定高额违约金的目的就在于敦促申报方如实申报货物品名。
第三,瞒报危险货物导致的实际损失。鉴于瞒报危险货物运输的巨大危害性以及瞒报情况实践中存在难以被发现的情况,为了降低错误申报给海上货物运输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世界主要班司都在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品货物申报的监管。涉案运输虽未发生事故,但在考量违约金数额时,不能仅以发生事故后产生的损失为标准,航运企业为应对错误申报问题投入的各类成本也应计算在内。实践中,由于航运企业投入的相应人力物力等成本不断提升,其对外公布的针对集装箱内危险品货物瞒报及误报情况收取相应违约金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涉案100,000元每箱的违约金标准并未明显高于行业收费。
至于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债务人提出减少违约金申请的,应当就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予以举证。本案中,南通例如瞒报危险货物的运输虽未发生事故,但上海泛亚为调查瞒报行为实际已经安排公司员工进行开箱检查,其损失的存在是可以合理推断的。南通例如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南通例如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上海泛亚在本案中主张的违约金100,000元无需予以调整,南通例如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上海泛亚支付上述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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