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采用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并实行推定过失,一般由承运人承担货损的原因及该原因是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 (一)归责原则 《海商法》未直接规定违约归责原则,该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其中第12项的规定为,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从该规定反推可知,承运人应对其过失负责是一般的原则。但本款规定的免责事由中有两项涉及承运人的过失,即第一项规定的航行和管船过失免责与第2项火灾免责。火灾免责严格说不是过失免责,但由于法律对过失主体加以严格限制,以及法律规定主张火灾免责时,承运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使货主在火灾造成货损时难于成功索赔,故被认为具有过失免责的性质。其他均属承运人无过错的免责事由,如作为免责事由的天灾、等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基本可归入不可抗力;再如货物的固有缺陷、托运人的过失等,可归为货方的原因,这些事由在其他合同中也属免责事由。 综上所述,在《海商法》中,过失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但承运人享有航行和管船过失免责,甚至火灾过失免责的权利,故《海商法》所实行的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海商法》第68条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而不问托运人是否有过失,故应认为该规定取严格责任。虽然这是针对托运人,但就整个《海商法》而言,这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的例外规定。 (二)免责事由与举证责任分担 《海商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了12项免责事由,包括航行过失免责;火灾免责;类似于不可抗力的免责;基于货方原因的免责;法律推定承运人无过失的免责;总括性免责。本条第2款规定,除火灾免责外,承运人依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在海上货物索赔中,索赔人应先举证证明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损害,若承运人欲免除其赔偿责任,应举证证明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且该原因正是《海商法》第51条第1款规定的免责事由。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可知,《海商法》实行过失推定,这是一般的原则。 (三)责任限制 依《海商法》第56条规定,承运人享有单位赔偿责任限制,依第57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的数额。而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海商法》第十一章,除赔偿责任限额高出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限额一倍外,其余与沿海货物运输同。
有下列特征: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 2、是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 4、通常属于要式合同。
有下列特征: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 2.是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 4.通常属于要式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以下特征: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损失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限额为上限; 3、其他特征。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作用是: 1、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由其与同欧亚各国的贸易; 2、有利于开展同港澳地区的贸易; 3、有利于进出口货物在港口的集散和各省、市之间的商品流通; 4、有利于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适航责任。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供应品,是货舱、冷藏舱、冷气舱是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承运人的管货责任。 3.不
按照不同的运输方式分为:①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即经海上用轮船运输于各国港口之间的货物保险(见海上保险)②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即经陆路用火车或汽车运输于各国车站之间的货物保险③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即经空中用飞机
按照不同的运输方式分为:①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即经海上用轮船运输于各国港口之间的货物保险(见海上保险)②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即经陆路用火车或汽车运输于各国车站之间的货物保险③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即经空中用飞机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按照不同的运输方式分为:①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即经海上用轮船运输于各国港口之间的货物保险(见海上保险)②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即经陆路用火车或汽车运输于各国车站之间的货物保险③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即经空中用飞机
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如大宗货物的铁路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就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使用书面的形式。但是,依据中国相关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同时在实
道路运输证一般是指,证明营运车辆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也是记录营运车辆审验情况和对经营者奖惩的主要凭证,道路运输证必须随车携带,在有效期内全国通行。道路运输证中营运证的主证和副页必须齐全,编号必须相同,骑缝章必须相合,填写内容必须一致,否则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指的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