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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万只打火机藏入普通货物箱 三人因危险作业罪被判刑


  五金打火机——这个在日常生活中看似微不足道的小物件,却隐藏着一定的安全隐患。高温高压、燃料泄漏等情况,都有可能让小小一只打火机成为危险的源头。因此,打火机的储存、运输等程序有着比普通货物更为严格的规定,在时,更需要展开全面的安全检查。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80万只打火机藏入普通货物箱“出关”案。 为图小利,商贩违规运输打火机

  2022年5月,张某联系了某货运代理公司的经理吴某,表示想将一批打火机夹带于普通货物中,经上海港海运出口至菲律宾,希望吴某帮忙办理货物仓储、运输等业务。经吴某安排,夹带打火机这一的集装箱被以普通货物名义从浙江义乌违规运输至上海港外高桥码头,并由李某以他人公司名义瞒报准备出口。上海海关在进行查验时,当场查获集装箱内瞒报夹带的打火机共计80万个。

  同年8月,李某与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吴某曾在其负责的另一票货代业务中,以相同方式将一批打火机、点火枪等夹带于普通货物中,瞒报出口至希腊,同样被上海海关当场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吴某、李某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且是共同犯罪,应予处罚。鉴于三人认罪认罚,且张某、李某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吴某、李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上海铁路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李成栋指出,打火机、点火枪等商品往往内含异丁烷、正丁烷、丙烷等易燃气体,若与普通货物在箱内混装、堆存于普货堆场并进行运输(尤其是进行海上运输时),极易引发火灾、爆炸,造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在对此类进行储存、运输及报关时,应当严格遵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生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大量打火机、点火枪,并将此类谎报为普通货物储存、运输及报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刑法上的危险作业罪。

  在对大批量货物进行储存、运输、报关时,安全检查的管理漏洞有时难以避免,通过瞒报货物种类私自夹带违规物品的行为,在货运、货代行业时有发生。对此,相关行业企业应当严守安全底线、合规合法经营,不能心存侥幸,因为贪图小利而罔顾企业社会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同时80万只打火机藏入普通货物箱 三人因危险作业罪被判刑,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将会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与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坚决打击此类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守护好万家灯火、百姓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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